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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池市民族图书馆。
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河池市百旺路13号。
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。
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8万元。
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河池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。
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池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保存和借阅文献资料,向全市人民提供文化、教育及信息需求等方面的服务,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。
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:负责民族文献和地方文献的收集、整理、储存和研究工作;收集、整理各种载体类型的文献信息资源,提供文献借阅、阅读辅导、信息咨询等公益服务;组织开展阅读推广等社会教育活动;开展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的理论研究,指导各县(市、区)图书馆的建设;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章 举办单位
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:
(一)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;
(二)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;
(三)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;
(四)任免本单位理事长及副理事长;
(五)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;
(六)监督本单位运行;
(七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;
(八)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;
(九)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。
第四章 理事会
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
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,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。
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,其来源与名额、产生方式为:市委、市政府代表3名(市财政局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各1名,由各部门委派产生);举办单位和河池市民族图书馆代表3名(举办单位1名由市文广新体局委派;图书馆代表2名,其中一名由馆长担任,另一名为职工代表由图书馆推选产生);专家、读者代表等3名(业界专家1名由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图书馆委派;读者代表2名分别在人大或政协代表中推举1名,优秀读者中推举1名)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;
(二)审议本单位发展战略、规划和重大改革发展举措;
(三)审议批准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;
(四)审议本单位财务预决算建议方案;
(五)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;
(六)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;
(七)审议通过本单位薪酬分配方案及奖励方案。
(八)罢免、增补理事会成员;
(九)审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。
(十)争取社会公众支持及财政支持。
(十一)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,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;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
第二节 理事
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。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
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,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费用,可按有关规定列支。对来自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之外的理事,可根据理事的履职情况提供相应的误工补贴等。
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,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根据本单位的宗旨,忠实、诚信、勤勉地履行职责。
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发言权、提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、建议权、监督权;
(三)出席理事会会议,听取与理事会职责相关的情况报告,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;
(四)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;
(五)对理事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,对违反法律、法规、本章程以及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,提议召开临时会议;
(六)对理事会决议有不同意见时,可以声明保留意见,但必须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七)受理事会委托,代表理事会处理事务,以理事会的名义参加有关社会活动。
(八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;
(二)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(三)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;忠实、诚信、勤勉地履行职责,谨慎决策,积极推动河池市民族图书馆事业的发展;
(四)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;
(五)不凭借理事身份,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;
(六)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。
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。
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(一)离开现岗位(职务),或改变被委任前所代表的社会界别身份的;
(二)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
(三)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(四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
(五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,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。
第三节 理事长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,副理事长一名,由举办单位任免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三)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及需表决的重大事项;
(三)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五)签署和批准理事会重要文件;
(六)发布或授权其他理事发布理事会相关信息;
(七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责。
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召开一次会议,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,也可由理事长、行政负责人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:
(一)由相关主体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,并确定会议议题。
(二)提前十个工作日将理事会会议通知(时间、地点、议题等)及相关材料送达全部理事。
(三)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进行讨论。
(四)表决并形成决议。
(五)根据会议有关情况,真实、完整地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,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传达、报告或者披露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,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。重大事项如业务发展规划、重大业务活动计划、机构设置方案、财务预决算、章程修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,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,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。
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休会期间,遇重大事项需决策而又无法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,可书面征求全体理事意见,由理事长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。
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。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(一)出席会议的理事,列席人员,缺席人员及事由;
(二)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(三)主要议题及议程;
(四)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;
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第五章 管理层
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,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。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。
第三十三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;
(三)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;
(四)向理事会提出一般管理人员的任免建议,负责一般工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;
(五)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;
(六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: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名,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考核任命;行政副职领导产生方式参照行政负责人产生方式执行,一般管理人员(部门主任)可由管理层向理事会提出任免建议,再由理事会决议任免。
第三十五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;
(二)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;
(三)负责本单位的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管理;
(四)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。
(五)拟定和实施图书馆发展规划、改革方案和工作计划,按期布置、检查、总结工作,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;
(六)负责组织、检查业务技术学习和人才培养;
(七)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建设,改进工作作风,改善服务态度,开展优质服务。
(八)根据国家人事制度规定,组织对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考核、任免、奖惩、调配等工作;
(九)关心职工生活,改善生活和福利设施;
(十)及时研究处理职工及读者对图书馆;
(十一)馆长因事外出时,须指定一位副馆长代行馆长职权;
(十二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六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会计、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。
第四十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和馆长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第七章 信息披露
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:
(一)向社会公开信息:图书馆章程、法人登记事项、主要宗旨、业务范围等应公开的重要信息,本单位地址、联系电话、网址、工作人员身份识别信息、各部门位置布局、图书借阅规章制度、免费开放服务项目等基本信息。
(二)向职工公开信息:有关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、决策、本单位管理情况及重要人事任免、民主评价等事宜;领导班子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;与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人事、福利、职称、年度考核、学习深造及其他职工密切关注的事项。
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,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经理事会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。
第九章 章程修改
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(三)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十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(一)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,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;
(二)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,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。
第十章 附则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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